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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钱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静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奕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朱某与被告钱某某、第三人上海奕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王  彪

书记员:田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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