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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立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清,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细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男。
  被告:上海立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丹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迪,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立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朱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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