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清,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华,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细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男。
被告:上海立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丹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迪,女。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锐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立白实业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朱某某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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