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朝鲜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万佳小区综合楼000103、000102、000143、000144、000145号。
负责人:佟玉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15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35元,减半收取1767.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元恒 审判员 孙 丹 审判员 高 颖
法官助理周强 书记员高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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