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新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某某堂兄),住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刘阳村1组。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
负责人:刘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逸漫,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家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家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新家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新家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朱新家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程 旭 审 判 员 周 莺 人民陪审员 张泽英
书记员:聂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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