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
负责人:刘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红,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新华,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朱新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沪0109民初132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朱新华银行存款63,291.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作出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朱新华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方泰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2019年8月7日,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与被告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朱新华名下银行存款63,291.46元的冻结,或者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652.91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王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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