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文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元(陆海峰的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文某与被告陆海峰、被告李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李翠峰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因庭外和解一致申请延期审理。
原告朱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外孙。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自2004年至2012年期间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30万元。原告均已交付钱款给被告。2012年被告出具3份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拒不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陆海峰在同一时期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大量吸收存款进行集资并用于对外投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文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滢
书记员:黄雯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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