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新
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
辛某
王娆(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
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王建生
原告朱某新。
委托代理人曹裕锋,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辛某。
委托代理人王娆,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特六号。
法定代表人黄敬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生,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新诉被告辛某、被告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新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新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辛某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新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辛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陈武
书记员:徐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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