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宝
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中心校
杜晓军
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宝。
法定代理人朱桂财。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中心校,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桲罗台村。
法定代表人衡显吉,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杜晓军,职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英,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宝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中心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宝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朱某宝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朱某宝承担。
审判长:武雪飞
书记员: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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