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亭,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晟旻,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被告:无锡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珍,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某、无锡隆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庄玲玲
书记员:姜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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