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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高沙沙等与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告高沙沙,女,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潘某某,男,山西省灵丘县人,现住涞源县。被告刘海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涞源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志娟,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岐与被告潘某某、刘海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长岐在审理过程中死亡,其妻子朱某某、女儿高沙沙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向本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准许朱某某、高沙沙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朱某某、高沙沙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高沙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高沙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原告朱某某、高沙沙自愿承担。

审判员  韩志刚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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