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系原告朱某某系父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与被告朱某某系夫妻。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 静
书记员:胡玉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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