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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朱某某等与朱某某、朱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朱慧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朱慧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朱慧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五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之威,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朱慧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于非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于敏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慧玲、朱慧娟、朱慧芳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慧萍、于非凡、于敏意名下价值5,429,505.64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慧玲、朱慧娟、朱慧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慧萍、于非凡、于敏意名下价值5,429,505.64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某某、朱某某、朱慧玲、朱慧娟、朱慧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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