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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王某等与余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王某
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董某某

原告朱某某,农民。
原告王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农民。
被告董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王某与被告余某某、董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王某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某、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王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王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董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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