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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余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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