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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营业地嘉兴市。
  负责人:朱俞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昱临、刘晓凤,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8月12日,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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