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系事故受害者尹荣之夫),男,生于1976年4月27日,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尹某某(系事故受害者尹荣之父),男,生于1949年9月29日,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原告:刘霞平(系事故受害者尹荣之母),女,生于1953年6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朱震华(系受害人尹荣之子),男,生于1996年1月16日,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朱久超(系受害人尹荣之子),男,生于1998年4月25日,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乾、周亚,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被告:王某玉,男,生于1977年4月22日,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孙秀峰,男,生于1970年2月20日,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葛疃村蓝山第二人民医院北2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寇荣峰,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波,临沂市万方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或者取证、举证、质证,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恒,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厚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朱某某、尹某某、刘霞平、朱震华、朱久超诉被告王某玉、孙秀峰、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临沂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临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7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王某玉驾驶鲁Q×××××、鲁Q×××××货车沿105国道由分路往黄梅县城方向直线行驶,至105国道黄梅县濯港镇濯港街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尹荣、乙克玉相撞,致使尹荣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乙克玉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尹荣、乙克玉无责任。鲁Q×××××、鲁Q×××××货车系被告孙秀峰实际所有,分期付款挂靠被告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某玉为孙秀峰的雇请司机。鲁Q×××××号车在被告渤海财险临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鲁Q×××××、鲁Q×××××货车在被告安邦财险临沂公司投保了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王某玉与尹荣的亲属已达成民事调解,自愿赔偿尹荣家属7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孙秀峰为尹荣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该10000元现在本院账户保管)。现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由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52368.90元及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鲁Q×××××号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尹某某、刘霞平、朱震华、朱久超120000元,该款项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鲁Q×××××、鲁Q×××××货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某、尹某某、刘霞平、朱震华、朱久超380000元,该款项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三、结合被告孙秀峰诉前给付的10000元,由原告朱某某、尹某某、刘霞平、朱震华、朱久超在2018年4月30日前返还被告孙秀峰5380元。四、原告朱某某、尹某某、刘霞平、朱震华、朱久超放弃对被告王某玉、临沂环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朱某某、尹某某、刘霞平、朱震华、朱久超自愿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伟
审判员 宛 燕
审判员 黎利华
书记员: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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