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理人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山,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安,张家口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朱某某泽与被告宫某某、朱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朱某某泽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泽负担。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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