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清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杨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塘路村XXX号XXX室。
原告朱某与被告汪清波、第三人杨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祝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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