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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桂春生、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桂春生
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

原告朱某某。
被告桂春生。
被告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马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桂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桂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桂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桂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桂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对被告成都百施特金某某钻头有限公司、桂春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曹妃甸区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

审判长:胡晓磊

书记员:石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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