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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住昌黎县。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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