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欣,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茹,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旭飞(系被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薛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建立 审判员 李惠英 审判员 赵坤敬
书记员:王鹤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