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河北省昌黎县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龙,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昌黎县公证处,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鼓楼东街54号,组织结构代码40183057-0,
法定代表人:骆红,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山,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某某与河北省××县公证处)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昌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朱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秦民终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冀民申2319号民事裁定,驳回朱某某再审申请。朱某某不服,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冀检民监[2017]13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冀民抗2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海鹏、郝武出庭履行职务。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龙,昌黎县公证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朱某某是否向昌黎县公证处申请过相关公证,朱某某是否在场参与办理公证,是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对此昌黎县公证处负有举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史林波
审判员 崔冠军
审判员 李道华

书记员: 甘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