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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李爱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爱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爱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红涛
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
人民陪审员 王福勇

书记员: 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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