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本,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审被告:徐元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义。
原审原告朱某某与原审被告陈某某、徐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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