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贵,男,生于1971年3月9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坤,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朱某贵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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