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朱某坤,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李亚茹,黑龙江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15日,本院收到朱某坤诉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状。朱某坤诉请本院判令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平乐村民委员会给付其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少分1.2亩土地的补偿费51,000元及因拖欠补偿费所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1998年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朱某坤少分1.2亩土地,实际上朱某坤对少分的1.2亩土地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朱某坤就此问题理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朱某坤虽多次找其村委会、镇政府,但其所在村委会已明确答复此问题无法解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亦未对朱某坤少分的1.2亩土地予以明确实际解决。朱某坤的起诉系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朱某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占文
书记员: 孙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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