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山区金山卫镇叙兴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XXX号。
经营者:缪叙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翁村村独圩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金山区金山卫镇叙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朱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金山区金山卫镇叙兴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山区金山卫镇叙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8元,由原告金山区金山卫镇叙兴建材经营部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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