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彩霞,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克东,曾用名饶远东,男,汉族,1972年4月23日出生,住天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霞与被告饶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彩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朱彩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向仲华 审 判 员 徐世勇 人民陪审员 倪文浩
书记员: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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