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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鼎翠(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博,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骅,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翠(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友。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鼎翠(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志文

书记员:周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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