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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计涵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琳

书记员:蔡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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