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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孙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55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陈海燕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本案审理后,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故本院依职权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陈海燕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号XXX室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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