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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南京连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忠,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连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91号-188。法定代表人:卜树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彬,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南京连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书,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南京连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南京连某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3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处分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49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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