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朱建新,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顺德,男,汉族,1947年11月7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系朱建新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号星城荣域园*栋***房。
原审被告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号。
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车务段(现更名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车务段)。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号。
原审原告朱建新与原审被告湖南省湘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车务段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司马慧
审判员 龚春华
书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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