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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钟某某、何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平,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伟,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慧,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钟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依申请,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何某某、徐刚作为本案被告。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某某、徐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何某某、徐刚的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徐刚的起诉。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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