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宁(系原告张某父亲),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小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渊,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张某与被告上海保利建憬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朱某某、张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7.50元,由原告朱某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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