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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平某与张某、崔豪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平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张某
崔豪杰

原告朱平某。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崔豪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某与被告张某、崔豪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崔豪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平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崔豪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6,由原告朱平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平某撤回对被告张某、崔豪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6,由原告朱平某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书记员:江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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