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曾用名余巧玲)。
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某某。系罗元英之夫。
被告:廖某某。系罗元英之子。
被告:廖治刚。系罗元英之次子。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义家。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廖某某、廖治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元英于2014年10月24日因病去世。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2015年1月25日本院通知罗元英的法定继承人廖某某、廖某某、廖治刚参与诉讼。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为2,15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 茜
书记员: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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