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展亚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申请人朱某起、朱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F×××××号中型自卸货车。申请人提供20000元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展亚彬驾驶的冀F×××××号中型自卸货车。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朱某起、朱某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蕾蕾
书记员:朱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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