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刚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易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人朱某某申请再审的被申请人易某某诉被申请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再审申请人朱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朱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张兴文
书记员:龚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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