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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朱自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自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胡景辉,北京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朱自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58元,减半收取28779元(撤诉),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正忠

书记员:温艳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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