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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肖斌(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张京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原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斌,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京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首市金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恒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斌、张京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盛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2015年3月6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处做临工,同年4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劳动时不慎右手被机器搅伤,被告将原告送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住院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已经全部支付。
原告于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但与被告协商未果。
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门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10775元;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长:肖恒增

书记员:李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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