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学军,浠水县清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611。代理权限:提起诉讼、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程欢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浠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齐安大道。
负责人:姚福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61053765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51129324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浠水县。
被告:李进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浠水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王利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告:骆玉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浠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大道。
负责人:詹小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102286。代理权限:代为答辩、代为调查收集证据、出庭、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原告朱小某与被告程欢欢、被告周建明,被告李进全、被告骆玉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月11月4日立案后,原告朱小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某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没有损害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小某负担。
审 判 长 宋好切 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书记员: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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