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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容、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家容
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黄某某
张蓉

原告朱家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商卫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某。
被告张蓉,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容与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张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张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家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张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涂家兰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中南路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朱家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宜昌凯某君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某某、张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涂家兰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中南路1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兰晓宇
审判员:徐正安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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