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宝某
廊坊市富某钢板有限公司
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宝某。
被告廊坊市富某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廊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建伦。
委托代理人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某与被告廊坊市富某钢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原告朱宝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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