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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董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朱某某
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
董某某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被告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的耕地四至清楚,被告在审批范围内建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盖房占其耕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土地使用面积0.15亩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的耕地四至清楚,被告在审批范围内建房。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盖房占其耕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土地使用面积0.15亩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郭晓霞
审判员:孙秀荣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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