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祥川。
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蒯佳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晓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祥川、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于祥川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于祥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瑗芳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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