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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祥川。
  被告: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蒯佳祺,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晓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元,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祥川、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于祥川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于祥川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尹瑗芳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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