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朱某某与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玉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龙,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吉圣,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春刚,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门业公司)、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崔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创新门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龙、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吉圣、崔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春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创新门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由朱某某、崔某某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法律程序错误。本案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遗漏了必要的诉讼主体,应当追加昕鑫门业为共同被告。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朱某某在诉状中明确说明是崔某某雇佣其工作,且在本次雇佣之前崔某某也雇佣过朱某某,故朱某某的雇主应是崔某某而不是创新门业公司。三、一审法院责任认定错误。王伟健提供的服务仅为技术指导,并没有实际操作任务,是在崔某某的请求下进行的帮忙行为。应当由受益人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在高达四米多的跳板上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其与崔某某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且宝泉岭农垦宝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作为业主方,应对施工方和施工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因该检测站未履行审查职责,对导致的损害后果应与施工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某上诉请求:改判创新门业公司、崔某某赔偿朱某某损失共计232,207.64元;由创新门业公司、崔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赔偿数额计算错误。根据朱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朱某某在宝泉岭农垦管理局居住四年,应当按照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朱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创新门业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朱某某是农业户口正确,请驳回朱某某的上诉请求。
朱某某辩称,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追加创新门业公司为共同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没有遗漏必要诉讼主体,朱某某是崔某某及创新门业公司职员共同雇佣的,朱某某对其提出诉讼合理合法。朱某某在提供劳务时由于创新门业公司职员王伟健错误操作导致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崔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朱某某户籍为农村户口,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朱某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以在城镇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限制申请追加被告的主体一定是案件的原告。且本案未遗漏诉讼主体。一审法院认定创新门业工作人员王伟健与崔某某共同雇佣朱某某正确,各方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王伟健是创新门业的员工,与创新门业有利害关系,创新门业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仅为提供技术指导。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正确,责任分担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朱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089.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与崔某某商定由崔某某为其购买快速电动升降门并负责安装,崔某某购买创新门业公司生产的硬质快速门后,创新门业公司将崔某某购买的硬质快速门安装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过程中硬质快速门出现运行不畅,不能自动升降故障,崔某某联系创新门业公司,创新门业公司安排其工作人员王伟健到宝泉岭进行维修。2015年8月2日,崔某某同意给王伟健找个人搭架子,并一同到人才市场雇佣朱某某,到事发现场后,崔某某安排朱某某搭架子、铺跳板,王伟健上架子上面修理硬质快速门,修理过程中王伟健将门的滑道拆了,王伟健从架子上下来后让朱某某到架子上推着卷帘门,王伟健操作电源开关降落硬质快速门的过程中硬质快速门掉下砸倒架子,朱某某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崔某某和王伟健拨打120将朱某某送至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中心医院救治,确定诊断为左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左颞部头皮血肿、肺内炎症、双侧胸腔积液、左侧硬膜外血肿、左胫骨外侧平台闭合粉碎性骨折、离子紊乱、低钠血症、左侧外侧半月板外侧撕裂、左膝关节积液、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左髌骨内外支持带损伤、左胫骨髁间嵴骨折,住院治疗33天,支付120车费60.00元、门诊费575.00元、住院费50,608.71元。2016年4月11日,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朱某某左、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右颞骨、左枕骨骨折、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外侧半月板外侧缘撕裂、左膝前交叉韧带不全断裂、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与头部及左下肢受钝性外力作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朱某某所受损伤为捌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治疗八个月(含内固定物取出术之医疗期)、误工时限为伤后八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肆个月、护理人数应不少于壹人、营养期限为伤后贰个月(含内固定物取出术之误工、护理、营养期),朱某某支付鉴定费2,000.00元、交通费420.00元。朱某某住院期间崔某某垫付医疗费4,635.00元。综上,朱某某受伤损失为:医疗费51,183.71元(门诊费575.00元+住院费50,608.71元)、误工费29,357.33元(2015年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036.00元÷12个月×8个月)、护理费9,867.60元(护理人员平均月工资2,466.90元×4个月×1人)、残疾赔偿金62,718.00元(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53.00元×20年×30%)、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0元(省政府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日100.00元×住院33天)、营养费3,000.00元(每日50.00元×30天×2个月)、交通费480.00元、鉴定费2,000.00元,共计161,906.64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王伟健系被告创新门业公司员工,创新门业公司安排王伟健到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宝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其出售的硬质快速门进行维修,被告崔某某同意给王伟健找个人搭架子,并一同到人才市场雇佣原告,原告与崔某某和创新门业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崔某某、创新门业公司作为雇主对其雇员即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伟健在维修其公司出售的硬质快速门的过程中造成原告受伤,创新门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受害雇员既可以向二被告主张雇主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人创新门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被告崔某某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创新门业公司追偿。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7,271.64元(161,906.64元-崔某某垫付的4,63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崔某某、创新门业公司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的请求数额过高,但考虑原告在雇佣过程中受到损害,原告因此遭受一定的精神痛苦,根据原告的伤情、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原告2,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创新门业公司主张原告、崔某某均存在重大过错,崔某某的行为属于工程施工行为,业主没有审核施工人资质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崔某某、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9,271.64元;二、被告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应其所给付数额向被告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7.00元,原告朱某某负担1,154.00元,被告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能限公司负担2,333.00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朱某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证据1.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局直岭南社区居委会证明,欲证明:朱某某租住的江滨路八区19-4号,与粮中新区119号是同一住址。证据2.户口本复印件、宝泉岭管理局局直小学证明、宝泉岭管理局局直中学证明,欲证明:朱东为朱某某之子,朱东自2009年9月至今在宝泉岭管理局上学,朱东未在学校住宿,由父母陪伴在宝泉岭局直地区居住。证据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欲证明:朱某某租住的房屋情况。
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朱某某提供的证据1、2、3,能够与一审中朱某某提供的证据1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理局局直岭南社区居委会证明及证据2公证书中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的内容相佐证,证明朱某某于2014年7月1日起租住宝泉岭粮中新区119号房屋。创新门业公司及崔某某虽对证据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朱某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案事故发生时居住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粮中新区119号。另查明,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203.00元。其他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受害人朱某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创新门业公司职员王伟健在维修操作过程中致朱德宝受伤,创新门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某某亦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朱某某在操作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自身不应承担责任。关于上诉人创新门业公司主张的本案追加被告不符合法定程序及遗漏诉讼主体问题,因本案王伟健及崔某某为实际的雇主及侵权人,故以创新门业公司及崔某某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创新门业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创新门业公司提出该公司没有维修义务,仅为技术指导,维修系帮工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且客观上该公司确已派人进行现场维修,故创新门业公司该主张不成立。关于创新门业公司提出宝泉岭农垦宝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该检测站是案涉快速升降门的使用方,与崔某某为合同关系,并非实际侵权人,创新门业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朱某某提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的主张。根据朱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管理局局直居住一年以上,应当按照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10,453.00元为2014年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计算标准及年份上均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朱某某主张以每年22,609.00元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该主张数额未超过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03.00元,故对朱某某该上诉主张予以支持。创新门业公司及崔某某应赔偿朱某某残疾赔偿金数额为135,654.00元(22,609.00元×20年×3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6)黑810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崔某某、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32,207.6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3.00元(朱某某预交),3,485.43元(创新门业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哈尔滨创新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韩 冬 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郑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