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吕晓华。
委托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瑞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瑞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 新 人民陪审员 李永军 人民陪审员 孟那英
书记员:崔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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