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
喻晓闯(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
胡律律(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原告朱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喻晓闯、胡律律,英山县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熊国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被告刘某某驾驶J×××××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鄂J×××××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刘某某驾驶的鄂J×××××小型客车在被告太保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被告太保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3000元,结合被告侵权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2000元。
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保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41081.31元,以上共计51081.31元;超出交强险部分23352.54元,由被告太保财险黄冈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被告刘某某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主要责任70%)赔偿其16346.78元;由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050元(1500元×70%),余下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