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宏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城管局中队长,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朱宏兴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宏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7年5月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7年6月1日偿还,逾期不还将支付相应违约金及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各1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当天以现金的方式给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收条,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借款逾期按月支付利息外,同时按月支付借款余额2%的违约金,延期付息加收应收利息20%的滞纳金。该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滞纳金合计超过法律规定,本院按年利率24%计算,期间自2017年5月1日至判决之日2018年11月2日止为7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宏兴欠款本金20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7200元,总计27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志勇
书记员: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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